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281600号“嘀嘀快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918号
申请人:广州宸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81600号“嘀嘀快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122065号“嘀嘀”商标、第16353408号“嘀嘀快购及图”商标、第16519945号“嘀嘀”商标、第17835585A号“嘀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或在先申请并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的中文“嘀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