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24080号“谷麦烘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561号
申请人:江西谷麦烘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4080号“谷麦烘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47297号“一谷一麦”商标、第22689428号“谷麦农林”商标、第5036760号“谷麦烘焙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极大损失。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订单、检测报告、大众点评网站截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茶;饼干;小圆面包;蛋糕;甜食;华夫饼干;奶酪汉堡包(三明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法式肉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法式肉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