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醇彩CHOT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564659号“醇彩CHOT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475号

       

      申请人:北京奇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4659号“醇彩CHOT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77955号“淳彩 chunc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醇彩”系列商品销售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热水壶、电炊具、暖足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热水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醇彩”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淳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