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53256号“伟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566号
申请人:四川兴伟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3256号“伟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5822954号“韦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泽然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