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129966号“LITTER PURRF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917号
申请人:诺美瑞卡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9966号“LITTER PURRF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3572号“LITTER PURRF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712447号“PURRFECTLY”商标、第15412308号“Purrfect BIistro Merri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猫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PURRFECT”与引证商标二“PURRFECTLY”及引证商标三中的英文部分“Purrfec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