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588号“BySmart Fib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556号
申请人:BSTRONIC LASER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41类第1478588号“BySmart Fi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使用在视频录制等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请求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BySmart Fiber”可译为“通过智能光纤”作为商标使用在视频录制、实践练习示范课程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实现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