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DL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147185H号“STADL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408号

       

      申请人:STADLER HOLDING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47185H号“STAD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473295号“先达利STADL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李泽然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