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750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055号
申请人:陕西典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5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19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764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设计、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一作出继续有效的决定,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之中,撤销复审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