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乱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987821号“乱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051号

       

      申请人:成都造化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7821号“乱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乱来”由纯汉字组成,“乱来”的含义为“胡作非为”,将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