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7095号“ROS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411号
申请人:MEDTECH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7095号“RO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091665号“诺莎ROO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撤销在“振动按摩器;假牙;理疗设备;助听器;婴儿奶瓶;假发(医用修复毛发);腹带;羊肠线;医用手套”商品上的注册,维持在“避孕套”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避孕套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