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京门楼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51168号“京门楼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912号

       

      申请人:徐金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宜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1168号“京门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63546号“京门J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