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6838号“BioMatr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555号
申请人:西门子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09、42类第1476838号“BioMatr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8331号商标、第16149073号商标、第1965474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申请商标在第09、42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BioMatrix”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BigMatriX”、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BiMATRIX”、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Biometrix”字母构成、呼叫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的作为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组件的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的用于与医疗成像设备结合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