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36394号“HELLO,ONE PIE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719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 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6394号“HELLO,ONE PIE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9914号“BCR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35263号“ONEPIE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经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事宜达成了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虽包含头骨的图案,但是卡通感十足,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及翻译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ONE PIECE”文字和图形,但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表示同意申请人的相关商标与其商标共存,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虽然申请商标含有骷髅的图案,但是该图形经设计,具有卡通趣味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