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263号“ENOMA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554号
申请人:速普睿泰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07类第1470263号“ENO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07类第804622号商标、第8893164号商标、第147456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07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销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ENOMAX”与引证商标一至三“ECOMAX”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