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11485号“易泽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070号
申请人:国际- 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1485号“易泽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泽普”差距较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