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TS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007848号“TSC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5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韶山太阳城
      
      申请人因第1007848号“TS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201203507号决定,于2013年12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已于2004年注销,复审商标已停止使用超过三年。二、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没有任何知名度和使用痕迹。三、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值得怀疑。四、申请人已另案对复审商标提出了注销申请。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信息查询页面、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5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已延至2027年5月13日止,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
      2、由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上显示,原韶山太阳城于2004年因企业改制而注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
      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及复审商标注册续展信息;
      2、工商局证明;
      3、韶山太阳城门面、提袋图片;
      4、订购协议;
      5、被申请人获得证书;
      6、相关使用照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0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09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服务项目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为单方证词,证明力较弱;证据3-6部分证据缺乏时间要素,部分证据缺乏实际履行证明,且上述证据均未使用复审商标申请注册的核定服务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进而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主张复审商标注册人主体已注销,但由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上显示,韶山太阳城因企业改制而注销,而非直接消亡,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当然依据。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赵焕菲
    刘浩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