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1044041号“达子”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0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市达达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44041号“达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537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江门市达达食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我局决定:撤销第11044041号第30类“达子”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照片。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包装照片;
2、销售记录清单;
3、出库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该商标于2012年6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是否在“饼干”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产品包装照片、销售记录清单、出库单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饼干”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