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39709号“啥污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60号
申请人:西咸新区应征红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9709号“啥污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运输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