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HR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558836号“HR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684号

       

      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8836号“HR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857105号“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09273号“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65684号“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26045号“HR Indus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102752号“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58”品牌的系列商标,是申请人为“中国雇主品牌盛典”推出的猫卡通人物的名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四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介绍资料、申请人网站截图、媒体报道资料、荣誉资料、“中国雇主品牌盛典”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HR”,若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