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118795号“钧灏装饰 JUN HAO
DECOR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747号
申请人:重庆钧灏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18795号“钧灏装饰 JUN HAO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829232号图形商标、第6670221号“营建置业 YING JIAN REAL ESTATE及图”商标、第9090880号“JUN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