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债无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88476号“债无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36号

       

      申请人:山东宇燕征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8476号“债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723711号、第291509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没有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债无忧”构成,指定使用在债务托收等全部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一定的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