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642213号“MALL商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53号
申请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2213号“MALL商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设计具有显著性,并不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宣传资料及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过简单设计,仍易被消费者识别为“MALL 商城”,其用于指定的轮胎成型机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且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