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94462号“泰康照护 TAI-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726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462号“泰康照护 TAI-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2208号“康泰及图”商标、第34921241号“AI Care”商标、第26005208号“A care.ai”商标、第25985517号“care.ai”商标、第6840351号“Anicare”商标、第6840370号“Anfaye及图”商标、第21749620号“爱福客 AVICARE”商标、第29803595号“MAIR CARE及图”商标、第16899852号“美中宜和医疗 amcare及图”商标、第26275801号“美中宜和医疗 amcare及图”商标、第23636220号“AICAR”商标、第22462270号“aicar”商标、第21394969号“爱体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