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25785号“YT Mus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702号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5785号“YT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3452号“YTCLUB”商标、第10990118号“YT”商标、第16494432号“迎通 YT Yingtong”商标、第20247404号“云图 YT”商标、第11716488号图形商标、第4884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注册人并没有在其指定服务上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五提出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YT Music”与引证商标一字母“YTCLUB”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经一定设计的字母“Y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