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百味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576653号“百味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78号

       

      申请人:南阳乳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76653号“百味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82651号“百味斋及图”商标、第31304855号“味及图”商标、第7339857号“百味豆浆 BAIWEIDOUJAING及图”商标、第15164465号“百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上述商品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奶昔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奶昔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中文“百味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起显著认读的中文部分的及引证商标四中文“百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使用在奶昔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奶昔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昔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