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泰健康Plus平台 Taikang 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012409号“泰健康Plus平台 Taikang

    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613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2409号“泰健康Plus平台 Taikang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0675号“康泰健 KTJ及图”商标、第5985790号“康泰健及图”商标、第25179052号“康泰健”商标、第26959693号“康泰健”商标、第5936523号“康健泰 KJT及图”商标、第8371944号“KT TAIKANG”商标、第1241684号“TAIKANG及图”商标、第29691098号“TAIKANG HEALTHCARE”商标、第32768305号“KT TAIKANG”商标、第29691242号“泰康健投 TAIKANG HEALTHCARE”商标、第22913340号图形商标、第3927187号“PLUS”商标、第19875829号“本元科健 BENYUAN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十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声明。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及扩展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声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十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十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九、十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的中文部分之一的“泰健康”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显著识别部分的中文“康泰健”及引证商标三、四中文“康泰健”仅文字排序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