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河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30860号“河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21号

       

      申请人: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0860号“河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719784号“河图文化及图”商标、第3258624号“河图数码”商标、第8044552号“河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发音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三件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结合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建立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百度百科有关公司的介绍资料、百度百科“河图”的解释资料、其他公司介绍资料、媒体报道资料、荣誉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均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河图”,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