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21234 - 商评字[2020]第0000099598号 - 申请人:陈敬霞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21234号“柒孖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598号

       

      申请人:陈敬霞
      委托代理人:上海慧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1234号“柒孖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非词典中的固有词语,与“七子白”存在显著区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柒孖白”与“七子白”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七子白”是以白术、白芷、白芨、白蔹、白芍、白茯苓、白僵蚕等七味药材,外加蜂蜜(或蛋清)、牛奶为原材料制成的一款有美白、祛斑、祛痘等功效的护肤产品。申请商标“柒孖白”易与“七子白”混淆,使用在“护肤药霜;药茶;消毒剂;营养补充剂;净化剂;杀螨剂”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