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我款给你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26210号“我款给你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885号

       

      申请人:李榕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26210号“我款给你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标志,与申请人的自身属性没有明确联系,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已被公众识别,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