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孝敬老爸酒 XIAOJINGLAOBAJ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91298号“孝敬老爸酒

    XIAOJINGLAOBAJ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69号

       

      申请人:孙艳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1298号“孝敬老爸酒 XIAOJINGLAOBA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9513号“孝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同系列商标已经下证。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品牌介绍、商标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孝敬老爸酒”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孝敬”,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薄荷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