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29547号“普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56号

       

      申请人:普冷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9547号“普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是申请人独创。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普冷”构成,根据国际制冷学会第13届制冷大会的建议,将120K定义为普冷和低温的分界线,120K与室温之间的温度范围属于“普冷”,也称为制冷。“制冷”系用人工的方法制造和获得低于环境温度的技术。在科学研究和工业生产中,常把制冷分为普冷和低温两个体系。故该文字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造工艺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