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04676号“莫府财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52号
申请人:广西莫府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4676号“莫府财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82547号“莫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88984号“莫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11月22日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2019年9月11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11月22日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2019年9月11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汉字“莫府财神”构成,其中,“财神”是中国民间普遍供奉的一种主管财富的神明,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