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尚书堂 SHSUT.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99231号“尚书堂 SHSUT.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62号

       

      申请人:陈颖
      委托代理人:上海钰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9231号“尚书堂 SHSUT.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1525号“尚书坊”商标、第17122124号“尚书文化”商标、第20913578号“尚书网”商标、第24086279号“尚书坊”商标、第35995980号“尚书苑”商标近、第36733751号“尚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打印件、相关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尚书堂”与引证商标一、四中文“尚书坊”及引证商标二中文“尚书文化”和引证商标三中文“尚书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