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36293号“HGF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945号
申请人:沧州皓冠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恒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6293号“HGF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这一产品项目,申请商标与第21335680A号“WZ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这一产品项目,故我局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第4174058号“HG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金属管道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