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513533号“呷好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978号
申请人:刘奎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3533号“呷好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呷好嘚”有其特定的含义,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有其特定的设计理念和设计寓意,是申请人独立设计创作的,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予以保护。经查询,已有多个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17451672号“呷哺”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呷好嘚”为湖南方言,意为“吃好的”,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