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04408号“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149号
申请人:匡子墨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4408号“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94082号“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36091号“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366138号“墨汁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 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注册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墨”与引证商标一“墨”、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墨”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但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