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173004号“CBD国际人才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152号
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国际高端商务人才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3004号“CBD国际人才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是对申请人第11592263号“CBD国际人才港”商标的扩展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CBD国际人才港”组成,若将其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