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695843号“cooca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158号
申请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5843号“cooca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42521号“智能编程机器人CooC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09731号“cooc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24824号“Coo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194467号“酷咖Coo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69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coocaa”与引证商标三“Cooca”、引证商标四中的“Cooca”首尾字母相同,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除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