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RHE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398号“RHE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96号

       

      申请人:RHEON LABS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398号“RHE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87176号“RHEiN”商标、第5928200号“RHEIN TACH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92341号“RHEIN 83”商标、第10490851号“RHEOX”商标、第122949326号“RYE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各引证商标相冲突的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医用手套、支撑绷带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一定设计的字母“RHEON”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字母“RHEIN TACHO”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生物测定传感装置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在第17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第17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经一定设计的字母“RHEON”与引证商标五字母“RYEON”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及第17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及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