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古井私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676687号“古井私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818号

       

      申请人:安徽省典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6687号“古井私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702号商标、第1421038号商标、第1053177号商标、第128083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古井私藏”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标识性文字及引证商标三、四“古井”,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