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一级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72774号“一级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38号

       

      申请人:蔡丽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2774号“一级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18146号“一吉棒”商标、第23993109号“级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一级棒”构成,该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且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中文“一级棒”与引证商标一中文“一吉棒”呼叫相同,且与引证商标二“级棒”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卫生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