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VITABIO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5638927号“VITABIO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184号

       

      申请人:维拜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638927号“VITABIO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英国第二大营养品供应商,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2426号“VITABIO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介绍、产品列表、订单统计、无效宣告裁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111284号重审第0000000669号无效宣告案件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VITABIOTICS”,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