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日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959251号“日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09号

       

      申请人:北京淘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59251号“日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9500号“胜日 BLESSED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组成元素、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分,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备显著性、知名度,在行业内享有盛誉,早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在“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非医用紫外线灯;烫发用灯;冷冻设备和机器;加热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非医用紫外线灯;烫发用灯;冷冻设备和机器;加热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务,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