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06718号“意可味 ECOWIN TASTE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958号
申请人:浙江意可味厨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6718号“意可味 ecowin taste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89715号“Eco W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51697号“ECOW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24597号“eco-Wi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名下商标信息作为本案复审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意可味 ecowin taste lif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Eco Wind”、引证商标二“ECOWIS”、引证商标三“eco-Wiz及图”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