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落枕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46381号“落枕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980号

       

      申请人:北京中建创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6381号“落枕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不带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完全相同的“落枕苓”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已获得注册,且在其他类别上已有“落枕”的商标获准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档案;第35类37946380号初审公告商标档案;第550607号“盖璞内衣”最高院在先判决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落枕苓”使用在指定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