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346662号“OLG HOU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01号
申请人:邓建丰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盛恒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46662号“OLG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复审决定中引证的第5816826号“OLD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我局已生效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红燕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