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O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620660号“O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500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0660号“O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5840号“OIN”商标、第13929724号“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案件审理中。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相关报道、百度检索、宣传片、公司简介、宣传手册、户外广告、活动总结报告、税收及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字母“OIN”构成,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