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ANIVE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129号“CANIVE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347号

       

      申请人:CANIVELL GRIFOLS, JORDI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129号“CANIV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1227537号“KCT kim catt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