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987号“NEWWORK SOFTW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350号
申请人:RAINER GLÄSS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987号“NEWWORK SOFTW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及服务的内容及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已获准注册。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其中文含义可理解为“关于新工作的一个工作软件”,用在应用软件等商品及软件开发、编程及运行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及服务的功能及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所述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