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61591号“iSS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56号
申请人:软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1591号“iSS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63331号、国际注册第968240号“is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推广,申请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网站截图等作为本案复审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SSTECH”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一、二“iss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iss”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地产开发方面的咨询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